敗家。紀錄

敗家紀錄、開箱評測、好物推薦、時尚精品、生小惡魔

樂趣。玩具

有趣玩具、酷搜搞笑、幽默小品、樂活人生、搞笑影片

生活。心情

生活心情、饕客美食、遊山玩水、動漫音樂、電影欣賞

知識。常識

實用知識、遺忘常識、職場技巧、投資方式、理財規劃

軟硬。兼施

程式設計、軟體教學、硬體效能、部落優化、網站資源

Twitter It! Plurk this! Share to Facebook!
首頁 » 知識。常識

職場工作權益專題(一) 瞭解職場的基本權益

作者:20081006日 星期一 16:40:17 | 觀看次數:8 則迴響

作者:呂子瑜

職場權益必備知識

您的權益又被老闆拐了嗎?!快看看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!
依法可匿名舉發,無上限次數,罰到老闆脫褲子改善為止喔。XD
以下所列項目,均為勞工「最低應有」的權益,凡是比下列所述條件低者,均屬違反國家法。

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比下面所述條件更優,那麼恭喜您;
如果條件比下面還低,那麼也要恭喜您,您就是「被凹到」的那一位。

基本權益主要歸為以下六項,各項依序逐類說明。
勞動契約 → 工資計算 → 工時加班 → 請假規定 → 特別休假 → 勞工保險


勞動契約之類型

定期契約(非繼續性工作) (勞基法第9條-施行細則第6條)
臨時性工作 < 3個月、
短期性工作 < 6個月、
季節性工作 < 9個月、
特定性工作 ≦ 3年。

不定期契約(繼續性工作)
為持續性工作,未定契約時效 或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為之。
1、契約屆滿仍繼續工作(雇主未反對)
2、前約 + 後約(超過90天 / 間隔30日內)

工資的定義

基本定義:
謂勞工「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」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,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「經常性給與」均屬之。

工資認定:(法官裁定依據)
第一層認定: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。
第二層認定: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
第三層認定: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。

非工資項目

紅利(勞基法細則第10條)
獎金:指年終獎金、競賽獎金、研究發明獎金、特殊功績獎金、久任獎金、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。
春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給與之節金。
醫療補助費、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。
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。
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、慰問金或奠儀等。
差旅費、差旅津貼、交際費。
工作服、作業用品及其代金。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
薪資項目的判準方式(法官裁定依據)

薪資 - 經常性、制度性。
非薪資 - 非經常性、恩惠性。

工作時間與加班規定

正常工時:
上班時數 - 每日工作時數 ≦ 8小時 & 每二週總時數 ≦ 84小時

延長工時(加班):
加班時數:正常工時 + 延長工時每日 ≦ 12小時 & 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

加班費計算方式

計算方法:
第一、二小時 - 時薪 × (1 + 1/3)
第三、四小時 - 時薪 × (1 + 2/3)
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 - 時薪加倍(×2)

月薪換算時薪:
每月薪資 ÷ 30天(固定,不分大小月) ÷ 8小時 = 時薪

加班重要權益:
超過法定延長工時屬違法、草間人命、枉顧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事件。1
1、事先須經勞資雙方同意。(未經勞方同意最高罰6萬,無上限次數,可匿名舉發,罰到改善為止)
2、僅限天災、突發事變等事由(專案或是貨品趕不出來不算在內)

若對方關下鐵門放狗要您強制工作時,此時不需舉發,可直接報警,屬刑事責任。

勞工請假規定

病假規定:
未住院 →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
住院者 →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
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

事假規定:
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,期間不給付工資

公假規定:
公假視實際需要給予,期間工資照給。

婚假規定:
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,期間工資照給

喪假規定:
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 → 給予八日
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繼父母 → 給予六日
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 → 給予三日
喪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
雇主不得因婚假、喪假、公傷病假及公假,扣發全勤獎金。

特別休假規定
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◎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
◎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
◎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
◎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
勞工保險相關規定

適用對象:
凡年滿「十五歲以上,六十五歲以下」之勞工。
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。

投保單位:
雇用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、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學校。
雇用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,得自願為員工加保。

相關規定:
投保單位應於「到職日」當天辦理加保。(亦可主動請求)
勞工請領給付之權利,應依「勞工保險條例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職業災害補償規定

適用條件:
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。
自得受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受領補償之權利,「不因勞工離職受影響」,且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擔保。

補償範圍:
醫療費用、原領工資、殘廢補償。

資料來源

「濃縮濃縮再濃縮」之勞動基準法。
呂子瑜老師的職涯諮商網

職場工作權益專題(二) 捍衛權益的有效方法

職場工作權益專題(三) 遭遇資遣的權益保障

本篇文章內容經由呂子瑜老師授權引用,如需引用請洽詢作者本人,謝謝!!

  1. 公司法與國家法牴觸時,公司規章請當垃圾看待,國家法最大 []
標籤:, ,

8 則迴響 »

發表您的迴響(連結不含Nofollow)

如果喜歡這篇文章,您可以於下方「留下您的迴響」 或於您網站使用此文章的「TrackBack」連結。當然更歡迎您訂閱「此篇文章(RSS)」「敗家誌°(RSS)」,以便將日後新文章發佈給您的 RSS 瀏覽器。

敗家誌°支援 Gravatar 大頭貼,您可於「Gravatar官方網站」免費取得專屬大頭貼。emoticons

(完成後可按 Ctrl+Enter 發表迴響)

防機器人: 的答案是? (必填)